菏院政字〔2017〕64号——《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生转专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籍管理,发挥学生专长,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菏泽学院学生转专业暂行办法》
(菏院政字〔2014〕88号)进行修订。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尊重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社会需求人才。
第三条 有利于教学资源的合理调配及教学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限于我校普通全日制一年级本、专科在校生。
第五条 学生按高考时报考科类,原则上在同批次、同层次内转
专业;校企合作办学、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原则上不得转入普通专业。
第四章 资格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转专业。
1.第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
2.第一学期无纪律处分。
第七条 确有特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能力专长,经拟转入学院考核、学校认定通过者。
第五章 接收计划
第八条 各专业向学校申报接收转入学生人数,教务处综合各方面因素,确定各专业接收转入人数,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第六章 报名及录取
第九条 符合资格条件、拟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所在学院报名,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报送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条 转入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考察、录取,并报送教务处进行复核,录取结果在学校范围内公示。
第七章 教学安排和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第一学期取得规定学分方能转入新专业,否则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时间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报到。接收学院负责转专业学生的学籍、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转专业学生对转入专业要求的未修读的必修课程,学生逐步按要求修读。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后第二学年开始按照转入专业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五条 学生在原专业发放的教材,未使用、无损坏的,可退返教材科,新教材随转入专业配发。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菏泽学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