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院办字〔2017〕42号
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鲁财教〔2007〕3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奖励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积极参加各项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5.成绩优秀,初次考试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儿、身体残疾、单亲家庭等特殊情况的困难学生;
7.符合上述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学生,优先考虑评选:
(1)获“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系列竞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学科竞赛或社会实践类二等奖以上者。
(2)在省级及以上期刊发表科研论文一篇以上(含一篇)者(申请时须提供期刊原件)。
(3)获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4)在专业学习领域有重要创新或发明创造,经省级以上学术机构或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者。
8.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学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四、评审程序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工作处根据教育厅每年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提出年度评选方案和具体工作要求,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
2.各学院按照国家政策、学校评选办法以及评选方案和工作要求进行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的评选。
(1)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学生所在班级评议,提出初选名单;
(3)学生所在学院进行审查。各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负责人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学生思想政治表现、学习生活等情况进行全面评议,提出学院初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核。
3.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提出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定。
4.经学校领导审定后,将拟获奖学生名单报教育厅审批。
五、发放与管理
1.学校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直接汇入获奖学生银行卡中,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生工作处、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在创新创业实践活动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
3.在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公示及发放后,如发现学生参评成绩、获奖证书和科研成果及其他有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资格,追回已发奖学金,并按相关校纪校规处理。
4.学校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各学院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均分国家励志奖学金,同时要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六、获奖学生的教育管理
1.学生工作处、学校团委以及各学院要加强对获奖学生的教育引导,努力为获奖学生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示范作用。
2.获奖学生应积极参加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和公益活动,把党和政府对自己的关心和爱护,化作回报社会、服务师生的实际行动。增强爱国热情,培养感恩意识,为和谐社会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菏泽学院关于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菏院政字〔2013〕105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